本文來自:億恩網原創
作者:劉霞
引言 億恩網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自2020年2月1日起,進口貨物取得海關增值稅繳款書抵扣發生了變化。
億恩網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自2020年2月1日起,進口貨物取得海關增值稅繳款書抵扣發生了變化。
取得單抬頭繳款書的,直接在發票勾選確認平臺中選擇抵扣或退稅;對于平臺中查詢不到信息或信息與繳款書不一致的,需要先采集信息稽核比對后再在平臺中確認。
取得雙抬頭繳款書的,應先采集稽核比對后再在平臺中確認。
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下面是公告原文:
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后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應提交的填報資料是什么?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8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稽核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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